总经销合同
甲方:北京中海昊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乙方:
法人代表:唐双印 法人代表:
销售中心: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农林路4号 地址:
邮编:102400 邮编:
电话:010-89344856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自愿签订以下合作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销售甲方生产的“金昊天”牌润滑油。
第二条:乙方经销区域为__________省___________地区。
第三条:经销期限及责任销售额
1、 经销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 甲乙双方根据市场状况,订立乙方销售目标责任额,乙方作为甲方的签约经销商,应完成责任目标,责任目标额年度内不予调整。
乙方全年责任目标总额为_________万元(大写),具体按季度任务细分如下:
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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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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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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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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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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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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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乙方全年完成30万销售额,甲方给予乙方年终奖励2%;
B、乙方全年完成50万销售额,甲方给予乙方年终奖励3%;
C、乙方全年完成100万销售额,甲方给予乙方年终奖励4%;
D、防冻液销售额可计入任务总额,但年终无奖励。
第四条:价格
甲方以出厂价向乙方供货,如遇因国内或国际原材料价格浮动,造成公司产品价格需要调整,甲方需以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自乙方接到通知5天后进行价格调整。
第五条:产品质量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产品品质符合所标示级别的国家标准或者企业标准。产品质量发生争议的,应以省级以上权威检测部门检测结论为准,检测确属甲方责任时,甲方应接受乙方退货或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六条:宣传品提供
1、 甲方发货时按乙方订货总额6‰的标准给乙方配送相适应的宣传品。
2、 广告推广策划及费用由甲方统筹安排,双方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另行议定。
第七条:结算方式
乙方应在订货后将全额货款汇至甲方如下开户银行,款到账后甲方保证将货物在3-7日内发出。
甲方户名:北京中海昊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甲方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
甲方账号:1100 1016 1000 5304 3577
工行卡号:6212 2602 0001 9076 815
用户名:丁瑞波
农行卡号:62284 8001 07027 79413
用户名:丁瑞波
邮政卡号:62218 8100 00830 27870
用户名:丁瑞波
第八条:交货条件
1、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将货物运输到乙方指定地点。
2、乙方单批订货量100件起发,甲方承担运输费用。
第九条:违约条款
1、 乙方在正常履约情况下,甲方未经乙方许可在其签约区域内另设直供商,甲方将负责赔偿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2、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跨区域销售,影响其他市场销售。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区域经销权,并索赔相应经济损失,补偿受损方。
第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执行。
甲方:北京中海昊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约时间:2014年 月 日 签约时间:2014年 月 日